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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千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依托“梵伊漫内衣项目”要求参与者购买90800元、181600元、272400元三种任一单“梵伊漫”塑身内衣后成为加盟商,成为加盟商后再进货一单取得开拓市场资格、成为“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直接推荐最少8个下线上单,并且直接推荐的下线上单钱数达到144万元并具备培训、组织能力在考核后就能成为“正式业务员”;“正式业务员”上面还有“沙龙**”、“地区**”、“省**”。加盟商只能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梵伊漫”内衣;“实习业务员”及以上级别能得到直接推荐加盟商上单金额的12%直推奖;“正式业务员”以上级别除了能拿到直推奖外,还能得到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加盟商上单金额的3%管理津贴,团队业绩达到100万后,能得到48000元的小分红,达到200万元得到的比例更多,以此类推,封顶是560万。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辽宁**区**多次组织参加年会、大会,并在会议上进行培训、讲课、宣传,负责管理“梵伊漫内衣项目”辽宁**区全体的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区直接或间接发展加盟商5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吕某某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推销梵伊漫内衣及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梵伊漫内衣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梵伊漫内衣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姣

检察官助理:刘玉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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