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5********,汉族,大学本科,遵义市**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4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5月10日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7月4日,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经人介绍到广西省钦州市参加消费资本运作,在自己购买了21份产品开始了消费资本运作活动。后被告人张某某发展了魏某某、赵某某、万某某、姜某某等人一起从事消费资本运作。该消费资本运作模式为“五级三晋制”,即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第一份3800元,之后每份3300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共计五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已是“五平台”级别人员(600份以上),共发展下线30余人,直接负责下线人员申购资金的收取与分配。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笔记本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魏某某、赵某某、万某某、姜某某等30余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同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积极参加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的发展人员,其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已在30人以上,且层级已在三层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旭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诉讼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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