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29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5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现住西平县**小区**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西平县**管委会**校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2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6月11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众恩”网络传销平台,以投资能够获得高额回报,发展下线给予提成奖励为诱饵,拉拢群众参与传销活动。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达到六级,下线成员达3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投资人登记表、手机截图等;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陈某甲、佟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吕某某、刘某甲、王某乙、任某某、杨某某、张某乙、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众恩”网络传销平台,以投资能够获得高额回报,发展下线给予提成奖励为诱饵,拉拢群众参与传销活动,其所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8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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