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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2019年8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菏泽开门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门大吉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已判刑)。该公司依托创办开通的会员网站,推行缴纳费用成为会员,发展下线获奖励的返利奖励制度,通过网站宣传、授课、开推介会等方式发展会员或“专卖店”,逐级发展下线盈利。公司实行买单制,每单1000元,成为公司会员至少需购买1单,开门大吉公司每天每单以回扣形式返还会员14元(扣除10%的业务提成,实际返还12.6元,另许诺赠送灵芝菌丝粉及晶玉锅),会员每单领取回扣达1500元钱后此单消除。会员发展一个新会员,可领取每天5元的推荐奖,新会员继续发展下线可领取每天1.4元的领导奖(此奖励享受至第十二代)。单次或累计花费10000元以上(即购买10单以上)的会员被称为“专卖店”,专卖店买单不再领取回扣和奖金,但其从开门大吉公司买单时可享受8折优惠,而其有权决定转单的价格从而从中牟利。公司会员返利、员工工资提成等日常支出全部来自会员缴纳的费用。至案发,公司网站显示注册会员数量47795个,层级63级。公安机关对开门大吉公司网站进行远程勘查,进入后台后显示奖金144685.63,奖金余额156485.63,公司总奖金余额10298087.4789。

被告人张某某与凌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刑)同为市场部负责人,共同负责开门大吉公司市场运作,包括制定规章制度、接待公司会员,为公司会员授课,向会员介绍如何领取回扣、奖金以及发展新会员,除每月领取5000元的工资外,另均按比例从公司所收取的会员费中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金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玉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2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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