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街道**街**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注册**交易平台(后改名为**资产现货交易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该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在我国传播,没有任何实际的经营活动,并以发行**币(**资产)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的下线人员共计7991人,层级22层,参与传销资金5000余万元,获得账面奖金共计14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逮捕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平台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交易平台,以买卖**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会费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