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退休人员,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甲*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2019年3月13被临时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3月20日被指定监视居住,4月19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充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维卡币组织系由保加利亚人鲁某某等人建立,并向我国境内推广。该组织打着“未来世界主流货币”、“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等旗号,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一旦注册不能退会,不能退款,但不会事先告知,具有欺骗性。要成为“维卡币”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即入门级130欧元、进阶级530欧元、专业级1030欧元、高管级3030欧元、大亨级5030元、至尊大亨级12530欧元、节日大亨级18830欧元、二合一套餐31330欧元、三合一套餐36330欧元,其中,30欧元为入会的手续费,以欧元为计价单位,固定欧元汇率为1:7.7。按照规则,每个会员的下面只能挂两个下线会员,作为自己左区、右区的起点,每个层级人员由1个发展成2个,2个发展到4个,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结构;但是左、右区的下线会员并不一定都是自己直推发展,自己的上线发展的会员可以由上线安排挂在自己左、右区任意层级空缺的位置,下线会员发展的会员可以挂在他的左右区各层级中任意缺少的位置。而维卡币上线会员则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得相应的回报。由此可见,维卡币组织实质上系要求参加者支付相应金额购买维卡币激活码以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参加的传销组织。
维卡币传销组织将盈利分为为静态增值和动态增值两种模式,静态增值系会员缴纳不同等级的入会费后通过一定的周期获取相应的维卡币,但获取维卡币的周期长,在市面上不能流通,难以变现;动态增值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等方式来获取不同比例的直推奖、代数奖、对碰奖,所有奖励中的60%进入会员账号的现金账号,余下的40%强制要求再次购买代币(即“复投”)。现金账号的奖金可以申请提现,但每次提现需支付高额的手续费,同时设置了诸多限制,因而衍生了另一种获利模式――贩卖激活码。激活码是新会员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每一个申请入会的人必须具备的代码,即每一个激活码被激活意味着该组织新增一名会员,且买卖激活码可以迅速完成套现,低买高卖获取巨额差价,成为维卡币传销组织生存、发展、扩大、获利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是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实现犯罪意图的主要方式。该组织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被告人张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经上线“董某某”的介绍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注册zlh789的维卡币账号,通过面对面和设立工作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高某某、夏某某、朱某某等人为下线,在传销中通过计利返酬的方式非法获利210余万元,同时为了将所获得的利益套现,通过将奖金购买激活码贩卖给下线的方式,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积极帮助了维卡币传销组织壮大队伍。经鉴定,张某某ID为13719的账号下级网络有100层25379个会员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手机APP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报告;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购买虚拟货币,持有可逐渐升值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 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小玲、谭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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