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T某某(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侬族,文盲,务工,自报越南国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北河县**社**村人。
被告人D某某(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泰族,小学文化,务工,自报越南国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安沛省义路县人。
被告人H某甲(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岱依族,小学文化,务工,自报越南国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保安县**社**村人。
被告人H某乙(黄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岱依族,小学文化,务工,自报越南国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保安县**社人。
被告人V某某(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普拉族,小学文化,务工,自报越南国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北河县**社人。
上述五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T某某(张某某)、D某某(童某某)、H某甲(黄某甲)、H某乙(黄某乙)、V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T某某(张某某)、D某某(童某某)、H某甲(黄某甲)、H某乙(黄某乙)、V某某(王某某)五人经商议后,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情况下,相互结伙,从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出发,越过中越边境界碑,经便道步行进入中国云南省马关县,后乘车前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内的木板厂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认罪认罚承诺书;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T某某(张某某)、D某某(童某某)、H某甲(黄某甲)、H某乙(黄某乙)、V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T某某(张某某)、D某某(童某某)、H某甲(黄某甲)、H某乙(黄某乙)、V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T某某(张某某)、D某某(童某某)、H某甲(黄某甲)、H某乙(黄某乙)、V某某(王某某)违反我国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无证件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T某某(张某某)、D某某(童某某)、H某甲(黄某甲)、H某乙(黄某乙)、V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被告人T某某(张某某)、D某某(童某某)、H某甲(黄某甲)、H某乙(黄某乙)、V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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