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文桥,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66********,汉族,小学,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厂旁平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秦州区烟草专卖局罚款67850元;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秦州区烟草专卖局罚款40420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68********,汉族,小学,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8日被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由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移交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处理,2020年9月25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8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8*********,汉族,小学,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由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移交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处理,2020年9月25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汉族,小学,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由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移交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处理,2020年9月25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11月以来,在未取得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等地收购珍品兰州等品牌卷烟用于非法销售,共计480条,金额为80090元,获利1600元。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收购兰州(**)、兰州(**)、牡丹(***)等品牌香烟,被告人张某某便组织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去各地收烟,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驾驶出租车在**、**等地烟铺收购兰州(***)、兰州(**)、牡丹(**)等品牌香烟852条,每条加价3-5元后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以现金、微信方式付给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烟款共计61591元,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非法获利3171元。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处收来的烟全部交给被告人张某某销售。2020年7月13日,秦州区烟草专卖局在秦州区****张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用于非法销售的中华、双喜、白沙牌等9个品牌香烟共计684条,价值74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买卖各类品牌香烟达480条,价格为80090元,从其住处查扣各类品牌香烟684条,价格为74360元,以上共计价格为154450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受张某某指使,组织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在**、**等地非法收购香烟852条,价格共计61591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斌
书记员:赵天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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