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6月28日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8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犯敲诈勒索罪,2016年4月27日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3,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1、张某2、郭某某、张某3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1伙同被告人张某2、郭某某、张某3经多次预谋后,以河北德正鸿业建材有限公司所占地在以北白虹村郭树高为代表的1984年承包山合同范围内为由,意图骗取河北德正鸿业建材有限公司财物,2017年5月24日与河北德正鸿业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分期支付100万元土地赔偿款协议,同年5月26日按协议书约定骗取河北德正鸿业建材有限公司现金20万元,因河北德正鸿业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骗,剩余80万元诈骗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郭某某、张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福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1、张某2、郭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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