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2000年6月8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2006年12月26日被泰山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4月9日被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1991年5月29日被原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1999年11月17日被原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7月28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妨害公务罪,2012年8月3日被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7月22日被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7日因威胁执法人员,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2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地泰安市高新区**街道**村**号,租住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1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地泰安市高新区**街道**村,租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包庇罪,2020年7月1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柴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柴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柴某乙与被告人张某某、柴某甲、梁某某等人在泰安市泰玻大街墨品餐厅就餐、饮酒后,目送张某某驾驶其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并搭载柴某甲离开。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行驶至泰安市**路**街路口时,为逃避交警检查,加速撞击警车(鲁*****警)后沿龙潭路向南逃离,后行驶至**街路口北侧时,被民警陈浩控制。但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柴某甲对民警采取击打、掰手等方式,挣脱了控制,均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柴某乙到达现场,看到鲁******小型轿车和警车停在路边,且有损毁,上前拍照。民警询问其出事车辆的使用人信息,柴某乙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民警调查,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在后续的询问中仍作假证明,误导侦查,意图使张某某、柴某甲等人逃避法律的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梁某某、柴某甲、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柴某甲、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柴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被告人柴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柴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柴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柴某甲、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利平
检察官助理冀俏然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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