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1.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2.被告人付某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3.被告人董明太,绰号阿太,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委**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董明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董明太等人预谋后,由董明太驾驶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面包车到了昆明市经开区云南绿色能源产业园区工地,途中将车牌号更换为云******,盗窃云南绿色能源产业园区工地物品驾车离开后被民警发现,当场抓获乘坐云******车牌的白色面包车上的张某某、付某某、董明太,从云******车上查获盗窃得的扣件及HRB400E12螺纹钢筋。经称量及清点,HRB400E12螺纹钢筋2270公斤,直接扣件253个,旋转扣件306个,十字扣件127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2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董明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董明太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3张。
3.有关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保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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