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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3人盗窃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街**镇**村委**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街**镇**村委**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曾用名张**,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街**镇**村委**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丁、张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至6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到***镇石泸高速公路**哨、**坝、**街、**大桥、**村等施工地多次实施盗窃钢模、钢筋和钢管。

1.2019年4月的一天0时许,张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张某戊(另案处理,下同)、张某丙带着其三岁的小孙女驾驶着两辆三轮摩托车到**镇在建石泸高速公路***大桥施工地,盗窃了一些拱形钢模和钢筋,后由张某某和蒋某某拉至弥勒**哨一废铁收购站出售,每家分得200元左右。

2.2019年4月的一天0时许,张某某伙同张某己(另案处理,下同)、张某庚(另案处理,下同)、张某辛(另案处理,下同)、蒋某某、张某戊等六人驾驶着三辆三轮摩托车到***镇在建石泸高速公路***大桥施工地处,偷得300多斤50多公分长、大概12厘粗的钢筋和圆形、空心钢管,后由张某某和蒋某某、张某庚拉至弥勒**哨一废铁收购站出售,卖得600元左右。

3.2019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张某某独自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镇在建石泸高速公路***大桥施工地处,盗窃了100多公斤的拱形钢模和12厘粗、长短不一的废钢筋、空心钢管,后由张某某独自拉至弥勒出售。

4.201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与张某己、蒋某某、张某戊、张某庚、张某辛等六人驾驶三辆三轮摩托车到***镇在建石泸高速公路***大桥施工地处,盗窃了300多公斤的废钢筋、钢管,当天拉至弥勒出售,并按人头分赃。

5.201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张某某与蒋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到***镇在建石泸高速路**坝施工地,盗窃了400多公斤扎成四四方方的成品钢筋,张某某和蒋某某用遮阴网盖起来拉至弥勒出售,每人分得400多元钱。

6.2019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与张某己、蒋某某、张某戊、张某庚、张某辛、张某丙等7人驾驶三辆三轮摩托车到***镇在建石泸高速路**大桥施工处,盗窃了堆在高速路边的钢筋、拱形钢模。

7.2019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张某某独自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泸西县中枢镇在建石泸高速路***大桥施工地旁,盗窃了100多公斤的拱形钢模和一些废钢管。

8.2019年5月初的一天,张某某与张某己、蒋某某、张某戊、张某庚、张某辛、张某丙等7人驾驶三辆三轮摩托车到中枢镇在建石泸高速路***大桥施工地下面,盗窃了一吨左右的钢筋,后由张某某和蒋某某、张某庚拉至弥勒出售,后按人头分脏。

9.2019年5月底的一天,张某某与张某己、蒋某某、张某戊等人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到***镇在建石泸高速路***大桥施工地处,把车停在桥墩下,盗窃了两车共两吨左右的六米左右长、直径五、六公分粗的空心方型钢管,后拉至弥勒出售,按人头分赃。

10.2019年6月初的一天,张某某独自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镇在建石泸高速路***大桥施工地处,把车停在桥墩下,张某某盗窃了70根六米左右长、直径五、六公分粗的空心方型钢管和一块桥梁做边用的钢模,拉至弥勒出售,卖得2800元现金,没有分给其他人。

11.2019年四、五月初一天晚上张某某独自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镇在建石泸高速路****施工地处,盗窃了380公斤左右重的拱形钢模,由张某某独自拉至弥勒出售,卖得的钱没有分给其他人。

12.2019年四、五月份的一天23时许,张某丁与张某己、蒋某某、张某戊、张某庚、张某辛等六人驾驶着三辆三轮摩托车到***镇在建石泸高速路***大桥施工地,盗窃了500多公斤重、长短不一、有小手指粗(12厘)的弯钢筋。由张某庚、蒋某某拉至弥勒出售。

13.2019年四、五月份的一天22时许,张某丁与张某己、蒋某某、张某戊、张某庚、张某辛等六人驾驶着三辆三轮摩托车到***镇在建石泸高速路***大桥往**大桥施工地地段处,盗窃了两块四四方方的、中间有格格式样的钢模铁板,大概200公斤左右重。

14.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张某丁与张某己、蒋某某、张某戊、张某庚、张某辛等六人驾驶着两辆三轮摩托车到在建石泸高速路**大桥往泸西**黑方向施工地段处,盗窃了400多公斤堆放在施工地上的废钢筋。

15.2019年5月的一天,张某丁与张某己、蒋某某、张某戊、张某庚、张某辛、张某丙等七人驾驶着三辆三轮摩托车到在建石泸高速路***大桥往**村方向施工地段处,盗窃了700多公斤滑的、细的钢筋,三辆车全部拉满。

16.2019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22时许,张某丁与张某庚驾驶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在建石泸高速路***大桥往**村方向施工地段处,盗窃了14块一米不到、直型的钢模和六、七根圆型空心、大概两米长的钢管,共有300多公斤,后由张某庚拉回去他家中。

17.2019年5月份的一天22时左右,张某丁伙同张某己、蒋某某、张某戊、张某庚、张某辛等六人驾驶着两辆三轮摩托车到在建石泸高速路***村旁施工地下面的土路上,盗窃了300多公斤重、长短不一的废钢筋,后由张某庚和蒋某某拉去卖。

18.2019年5月份的一天22时左右,张某丁与张某己、蒋某某、张某戊、张某庚、张某辛等六人又再次驾驶着两辆三轮摩托车到在建石泸高速路***村旁施工地下面的土路上,盗窃了200多公斤废钢筋,也是由张某庚和蒋某某拉去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七星牌棕色三轮摩托车1辆,蓝色破坏钳1把,黑色遮阴网1张;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称量笔录、清点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废旧金属实名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曾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丁、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张某庚、张某己、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泸价认〔2019〕82号,泸价认〔2019〕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丁、张某丙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丁、张某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丁、张某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丁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现被羁押于云南省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丁、张某丙《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涉案财物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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