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区**路**,住深圳市**区**路(**路)**号***宿舍楼。因强迫交易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区**路*花园*栋*座*,住深圳市*区**村**路**号**院**栋**单元**。因强迫交易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花,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市***族**县**镇***街**号,住深圳市*区**街**号**栋**单元**。因强迫交易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蒋某甲花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3日,********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11月24日,改名为*******医院。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区**路**号。在逃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法人代表任期至2018年6月25日。********医院成立后,通过多渠道的广告形式,吸引患者上门求诊。在患者求诊的过程中,*******医院各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体系,接诊医生、治疗护士、手术医生等相关工作人员相互配合,通过各种手段医疗欺诈,让患者接受过度医疗,达到收取高额医疗费的目的,并称作“开发病人”。患者上门后,诊疗医生会让患者做身体检查,检验科医生配合诊疗医生修改患者的检查数据,诊疗医生以修改过的检查数据为依据,给患者讲解病情,开出手术治疗的方案。手术医生接到患者手术后,在手术室利用患者渴望治愈的心理,把“无病”变成“有病”,“小病”变成“大病”,威胁恐吓患者,迫使患者接受进一步高额治疗。术后,护士在为患者术后护理的过程中,安抚患者,继续推高护理费用。被告人张某某自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在****医院任医务科长,负责处理医疗纠纷;被告人杨某甲自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在****医院任外科手术医生;被告人蒋某甲花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8月在****医院任治疗室护士。
2017年11月,被害人杨某学到****医院就诊要求进行600元的包皮切割手术。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接诊被害人杨某学,并采用欺诈的方某某被害人接受费用较高的包皮切割手术套餐。被告人杨某甲任手术医生,在为被害人杨某学手术进行一半时,趁被害人麻药即将退去之际,要求被害人增加手术项目,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杨某甲带被害人杨某学去见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相互配合,迫使其接受更多的治疗。被害人共花费医药费22889.46元。术后,被害人杨某学感染便投诉有关部门。被告人张某某出面安抚被害人并开展协调工作。经深圳市医师协会认定,涉事医师在为患者杨某学提供给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
2017年6月3日,被害人陈某超到****医院进行包皮切割手术。在逃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另案处理)等采用上述手段,威胁、强迫被害人接受高额手术。术后,由被告人蒋某甲花为被害人陈某超护理。后因受害人报警,跟医院协商减免费用,只缴纳828元。
2017年6月5日,被害人黄某到****医院就诊。被告人杨某甲任手术医生,在为被害人黄某手术进行一半时,趁被害人麻药退去之际,要求被害人增加多项手术,被害人被迫接受。被害人共花费医药费35588.78元。
2019年7月11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医院将被告人蒋某甲花抓获;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门诊部将杨某甲抓获。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企业档案、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关于《医师王某某欺骗患者接受诊疗案》卷宗材料、被害人黄某提供的费用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红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萱、杨某英、杨某学等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蒋某甲花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证人刘某红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田某萱、杨某英、杨某学等五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蒋某甲花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被害人杨某英的微信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蒋某甲花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蒋某甲花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犯罪集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蒋某甲花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蒋某甲花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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