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贵溪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群众,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河南兰考人,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家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江西贵溪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家住贵溪市**办事处**组**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8月2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6日,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周某某、鲁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股东,伙同他人利用闲聊软件开设“三举五得”闲聊群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与潘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财务,组织多人参加“牛牛”网络赌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5月成为股东。股东负责拉赌客进群赌博,财务负责向赌客发送赌博链接、结算赌资等,每把赌局结束后,财务抽取赢家的5%作为桌钱按照股份比例分给股东,李某某得25%股份,杨某某得15%股份,张某某除担任财务外还负责管理赌博群。2019年8月1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经营期间,股东、财务共收取抽头渔利、赌资共计人民币456600.74元,其中陈某某手机中记载的20天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69507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张某某上缴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检察官助理:肖文娟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