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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村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符某某、杨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1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张某、符某某、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害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张锋审查起诉期限,将本案合并后,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符某某、杨某某等人酒后在官渡区官渡古镇六谷村**餐馆内与被害人孔某某等人因相撞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符某某、杨某某使用餐具、凳子、篮球、扫帚将被害人孔某某、杨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孔某某、杨某某伤情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符某某、杨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符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符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致两人轻微伤,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符某某、杨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符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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