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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组,住湖南省沅陵县******组。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住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住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

以上三被告人因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28日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在张某丙朋友“流年”(未抓获)的安排下一同乘飞机从长沙途径昆明到达澜沧景迈机场,到澜沧景迈机场后乘车到达孟连,后非法出境到缅甸。2020年7月8日到达缅甸国勐波县,后缅甸国勐波县的公司要三人从事电信诈骗工作,三人不愿意,后该公司要求三人各赔偿13000元,后又涨到每人需赔偿30000元,三人因无钱赔偿,于2020年7月12日从缅甸国勐波公司逃离, 当日23时到达中缅缅甸边境的**号口岸(缅甸一方),在当地老百姓的帮助下偷渡回国,次日13日许到达中国境内,后被群众发现举报至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出警将三被告人抓获,在民警对其询问时三被告人如实交待了其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的手机照片;2.三被告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近期活动轨迹、通话清单、随案移送材料、情况说明;3.三被告供述及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微信支付账单、现场三件;6.电子证据、讯问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助理检察官:贾锐、黄思维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三被告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18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4碟,认罪认罚3份,适用简易程序1份;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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