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经预谋,以代还信用卡为由实施诈骗,待他人将资金转入信用卡后逃跑。2019年09月18日21时许,李某某租赁车辆后二人驾车到本市官渡区环城巷**寄售行,由张某某进入店铺实施诈骗,李某某驾车在寄售行附近接应。张某某进入店铺与被害人黄某某商议偿还信用卡,黄某某第一次通过手机银行为其偿还人民币5000元后通过POS机刷卡4870元,第二次转账人民币26000元后,张某某趁机逃跑,与李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613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诈骗金额共计26130元,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李某某、张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张某某:1838846****、1388814****;李某某联系方式:1388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散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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