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张国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洛泽河镇龙潭村马鞍山组**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9月4日被重庆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月10日被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9月15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3月3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张国军、赵柚松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0日22时00分左右,被告人张国军及赵某某驾车至昆明市官渡区**酒店旁时与被害人黄某某及赵禹因琐事发生口角,张国军、赵某某借故生非对黄某某和赵某二人实施殴打。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和赵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均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柚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军、赵某某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坤
检察官助理:刘文秀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国军、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赵柚松《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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