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等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费县人,住费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费县人,住费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费县**镇**村村北村民耕地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销售牟利。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核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开采矿产资源动用量3.75万立方米,涉案价值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出具的核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加英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费县***镇***村,被告人王某甲现住费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