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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号**栋***室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局***矿*村*区*栋**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昌江区**山****厂宿舍**栋***室,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钟某某、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租用了景德镇市***老村入口处的一处两层楼民房的一楼作为赌场决定以开设赌场抽水钱的方式盈利,为了组织更多的参赌人员以及赚取更多的抽水钱,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钟某某、姜某某,叫她们联系认识的赌博人员到自己开设的赌场里赌博,并答应每天都会从赚取的水钱里分红给二人。被告人钟某某、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答应了张某某,并先后联系了多名赌博人员到该赌场赌博。为使赌场能正常经营,被告人姜某某还在赌场内负责联系饮水、快餐等供赌博人员吃喝,被告人钟某某还安排自己的姐姐钟某乙在赌场内打扫卫生以及煮饭给赌博人员吃,安排自己的朋友杨某某在赌场给赌博人员兑换零钱(二人均已治安处罚),钟某乙、杨某某二人每天得50元钱工资。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6日止,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姜某某连续五天在张某某租用的该处房屋内组织40余名赌博人员以打“牛牛”的形式赌博,在这五天内被告人张某某共赚取抽水钱5200元,并分红给被告人钟某某900元钱,分红给被告人姜某某400元钱。

2019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担心之前租用的房屋所处位置比较明显,会被公安机关查处。便又租用了***老村一处比较靠里的平房,并于当晚再次同被告人钟某某、姜某某一起组织李某某、凌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十余名赌博人员到自己赌场赌博。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抽取水钱的方式赚取非法所得350元钱,随后在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民警予以查处,在场的十九名参赌人员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当晚赚取的350元、钟某某之前分红的450元钱以及姜某某之前分得的400元以及带到赌博场子里去用来赌博的赌资920元钱(共1320元)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姜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燕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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