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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黎某甲、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黎某甲、何某某与黎某乙酒后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道路并排行走时,因影响到驾驶电动车到该工业区送件的被害人刘某某、罗某某通行,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某、罗某某在该工业区D栋楼下停车时,张某某首先冲上前击打罗某某的头部,黎某甲、何某某上前殴打刘某某,随后张某某亦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刘某某被打过程中拿出手机欲报警,张某某将手机击落摔在地上,并打砸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泄愤。期间,何某某试图把躲在一边的罗某某拉过来一起打,但罗某某趁机跑离。张某某、黎某甲、何某某等人将刘某某追打至该工业区G栋附近时,正在该处送件的被害人彭某某见状便上前劝止并打电话报警,张某某抢过手机摔在地上,彭某某挥拳反击,张某某起身捡起一根铁棍击打彭某某的头部和肩部。后张某某等人被工业区保安劝止,准备离开。

随后,王某某等人赶至现场制止张某某等人离开,罗某某持棍子返回现场打中何某某的头部;刘某某则拦住了黎某甲,将其摔倒在地拳打脚踢,在被人拉开后,刘某某又上前脚踹张某某,并持棍欲对其追打。当日19时许,民警赶至现场将何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带回派出所;当日22时许,黎某甲、张某某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刘某某、彭某某、黎某甲、何某某、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被摔坏的OPP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5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摔坏的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黎某甲、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价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黎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黎某甲、何某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茜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黎某甲、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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