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肥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3月30日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身患**,所外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系山东**学院学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无业。因殴打他人、故意损坏财物,于2014年6月2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2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8月2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同年7月1日、7月2日、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1时许,因论辈份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电话中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并相约到肥城市**镇润发饭店见面。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等人到达,刘某某独自前往,被告人刘某甲先与刘某某发生争吵,二人使用马扎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等随即上前殴打刘某某。双方撕打致刘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甲之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20万元,并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的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等3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茜

检察官助理纪文达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