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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121011971******,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现住址同上,无业。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区**办**村**组,现住址同上,无业。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105021986******,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委会**村**组,现住址同上,无业。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指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021989******,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委会**村**组,现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办**小区**号楼**楼**户,无业。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021984******,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现住址同上,无业。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张某甲、谢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李某、杨某某五人为索要债务,在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梁村三组被告人高某某家中对受害人雷某某非法剥夺人身自由72个多小时,在此期间,杨某某对雷某某进行了殴打。

2、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在兰某某经营的“功夫茗茶”茶馆包间内为索要所欠债务,对张某乙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达7个多小时。在此期间张某甲、谢某某对受害人进行看管、恐吓、殴打,逼迫张某乙想办法还钱,直至其父亲张某丙承诺替张某乙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雷某某举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雷某等人的证言;3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谢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索要债务纠集张某甲、谢某某、李某、杨某某非法剥夺雷某某人身自由长达72个多小时,另张某甲、谢某某又参与了非法拘禁张某乙,其五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五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安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五名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被告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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