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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张**,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412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412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曾**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晚,在桐柏县城郊乡北杨庄村罗庄张**苞谷地的靠近山边一侧地沟处,被告人张**、曾**发现张**苞谷地有野猪出现,张**和曾**商量架设电网电击野猪,电击到野猪后二人平分,由张**提供设备,曾**参与架设电网,张**、曾**二人共同私自架设电网设备电击野猪,于7月24日早晨张**发现自己架设的电网意外将早晨拾柴的王**电倒致其死亡。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死者王**的皮肤呈电流班斑改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曾**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程**、杨**、付*、王**等人证言;

3、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曾**现被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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