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镇**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乡**村委会**组。
被告人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镇**村委会**组**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到马关县都龙镇茅坪街赶集时遇到被害人李某某,其得知李某某想用人民币15万元兑换成越南币,遂产生了诈骗李某某的想法。张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蓬某某商量后决定使用塑料胶纸制作成越南币道具对李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7月16日,张某某、黄某某、蓬某某携带越南币道具在都龙镇曼家寨小区门前的道路上从李某某手中诈骗得现金人民币15万元。后三被告人返回马关分赃。被骗现金中的13万元已追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胶纸、越南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熊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蓬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较小,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传达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蓬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303页。
3.随案移送玻璃4块、裁刀1把、刀片13片、手机1部(黑色屏幕紫色后盖)、越南币(50万元面值)6张、胶纸608片、黑色塑料包装袋1个;光碟12张。
4.被害人李某某已提出赔偿申请。
5.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蓬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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