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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诈骗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4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份至2020 年5 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甲、王某甲(另案处理)约定,分别占有公司5%、85%、10%的股份,并纠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及王某乙、路某某、王某丙等十余人在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大街**广告二楼,使用女性身份在聊天软件上与男性被害人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开通淘宝网店,后通过虚假下大单,需要补足套餐费才能发货为由骗取被害人付费开通套餐,再以需要专人打理升级套餐、找淘宝客服进行网店关联为由骗取被害人付费开通后续套餐。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从事业务员工作、并指导业务员聊天,冒充淘宝运营客服,同时负责虚假下大单,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为公司业务员诱骗被害人开设淘宝网店,开通后续套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614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为公司业务员诱骗被害人开设淘宝网店,开通后续套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2524元,被告人崔某某在本案中为公司业务员诱骗被害人开设淘宝网店,开通后续套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2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10 月份至2020 年5 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甲、王某甲配合由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女性身份、王某甲负责冒充淘宝运营客服、李某甲冒充淘宝技术运营老师在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王某丁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赵某某、张某甲、马某某、王某丁开通淘宝网店,后以各种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王某丁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诈骗被害人赵某某6960元、被害人赵某某35800元、被害人马某某31800元、被害人王某丁38377元 。

2. 2019 年10 月份至2020 年5 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甲、王某甲、张某某配合由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女性身份、王某甲或张某某负责冒充淘宝运营客服、李某甲冒充淘宝技术运营老师在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戊、胡某某、张某乙、王某己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戊、胡某某、张某乙、王某己开通淘宝网店,后以各种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戊、胡某某、张某乙、王某己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诈骗被害人徐某某22800元、被害人王某戊6460元、被害人胡某某14580元、被害人张某乙28100元、被害人王某己14200元。 

3. 2019 年10 月份至2020 年5 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王某甲、张某某配合由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女性身份、王某甲或张某某负责冒充淘宝运营客服、李某甲冒充淘宝技术运营老师在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伍某某、葛某某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伍某某、葛某某开通淘宝网店,后以各种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伍某某、葛某某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诈骗被害人伍某某27717元, 被害人葛某某14807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先骗取被害人葛某某6960元,后将微信交给他人继续诈骗)。 

4. 2020 年3 月,被告人崔某某与李某甲、王某甲配合由被告人崔某某使用女性身份、王某甲负责冒充淘宝运营客服、李某甲冒充淘宝技术运营老师在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张某丙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张某丙开通淘宝网店,后以各种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张某丙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诈骗被害人张某丙6220元。 

5. 2019 年10 月份至2020 年5 月间,涉案人员王某甲、王某丙、路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杨某甲、贾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张某某以及李某甲、王某甲配合由上述涉案人员冒充女性身份、王某甲或张某某负责冒充淘宝运营客服,李某甲冒充淘宝技术运营老师在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开通淘宝网店,后以各种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分别致使被害人谢某某被骗金额21300元、被害人周某某被骗金额13979 元、被害人向某某被骗金额25900元、被害人龙某某被骗金额32800 元、被害人桂某某被骗金额1300 元、被害人唐某某被骗金额22789元、被害人岳某某被骗金额36800 元、被害人朱某某被骗金额34800 元、被害人张某丁被骗金额15300 元、被害人曹某某被骗金额13560 元、被害人高某某被骗金额5960 元、被害人李某乙被骗金额14300 元、被害人吴某某被骗金额6660 元、被害人李某丙被骗金额39800 元、被害人王某庚被骗金额31900 元、被害人王某辛被骗金额4300 元、被害人田某某被骗金额5295 元,共计人民币326743元。

案破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李某甲、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胡晶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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