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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诈骗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市民,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区**镇**村**队**号,住双桥区**镇**小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1,曾用名解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市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河北省承德市**区**路**沟**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4日被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解某1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解某1、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丝袜及冥币,制作成“假钱包”,乘坐纪某某驾驶的冀HM**12奥迪轿车到乡村集市,一人负责扔“钱包”,一人负责捡“钱包”,捡包的嫌疑人谎称要与被害人分钱从而获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分钱需要抵押物品或者打佛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

1.2019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解某1携带“假钱包”到平泉市**镇集市。在集市上解某1负责扔包,张某某负责捡包,二人从平泉市**镇**村村民刘某1处骗取金项链一条。经鉴定,刘某1被骗金项链价值5260.23元。

2.2019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解某1携带“假钱包”到宽城县**乡集市。在集市上解某1负责扔包,张某某负责捡包,李某某负责望风,三人从宽城县**乡**村村民马某某处骗取金项链一条。经鉴定,马某某被骗的金项链价值4020元。

3.2019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1携带“假钱包”到滦平县**镇**村集市。在集市上陈某1负责扔包,张某某负责捡包,在骗取滦平县**镇**村村民陈某2金项链时被陈某2识破,张某某、陈某1未骗到财物,后逃离现场。而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1继续在滦平县**镇**村集市上寻找作案目标,以同样方式从滦平县**镇**村村民刘某2处骗取金项链一条。此时,被告人张某某、陈某1被陈某2发现并被群众追赶,陈某1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逃跑。经鉴定,陈某2被诈骗未遂的金项链价值7792.1元。经鉴定,刘某2被骗的金项链价值3989.85元。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合计诈骗财物21062.18元,其中既遂金额为13270.08元,未遂金额为7792.1元。被告人解某1伙同他人合计诈骗财物9280.23元。

被告人张某某、解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个人信息详情、项链照片及发票、判决书、释放证明、办案说明等。

1证人证言:证人陈某1、纪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2、刘某2、马某某、刘某1陈述。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解某1的供述与辩解。

1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1鉴定意见: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滦价认定(刑)字[2020]33号。

1视听资料:光盘2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解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解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解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2020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解某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2光盘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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