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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1********,汉族,河北省曲周县人,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0********,汉族,河北省曲周县人,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预谋以谎称自己有塑料半成品出售的方式实施诈骗,并让被告人申某某为自己准备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赃款,被告人申某某在有所怀疑的情况下,仍帮张某某购买了一张户名为李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729193328773)。

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先联系上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合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丰县吴山镇)的合作伙伴,谎称有药厂报废的输液瓶、瓶坯出售,高某某的合作伙伴因没有需求就转介绍给高某某。之后,张某某和高某某通过微信商谈好价格等事宜。与此同时,张某某与另一塑料半成品经销商李某乙联系,谎称要从李某乙处购货。

12月22日,李某乙找来货车为被告人张某某装货,张某某刻意要求李某乙多拍摄一些装货的视频发给自己,张某某在收到装货的视频后转发给高某某,伪装成正向高某某发货,并要求高某某立即支付货款。高某某误以为张某某已给自己发货,便于当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上述李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8万元。被告人申某某应张某某要求,在该8万元到账后随即转移。张某某收到该8万元后即与李某乙、高某某断绝联系。申某某从上述过程中获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羁押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李某乙、郝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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