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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56********,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号。2006年1月至2011年7月任保定市**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7年5月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2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1195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小区**室。2006年5月至2013年11月任保定市**局**处长。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64********,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街**号。2001年12月至2008年4月任保定市**局**科员,2008年4月至2012年7月任保定市**局**副主任科员。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卜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2017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31日,涞源县人民政府根据冀国资矿字(2005)1号、冀国资矿字(2005)12号文件有关整合资源的要求,由刘某甲、王某某(二人拟不起诉)编制了《涞源县大湾矿区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方案》(草案),拟将本县大湾矿区10个采矿权整合为3个,其中涞源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湾锌钼矿和保定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涞源县大湾锌钼矿整合为一个矿权,该方案于2005年7月25日省厅作出批复。在整合资源推进中,**、**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和任某某到涞源县**局矿管股找到刘某甲和王某某申请单独保留采矿权,二人明知该申请不符合上级整合要求,仍请示主管副局长徐某某和局长高某某商议,后由刘某甲、王某某于2005年12月19起草了《涞源县**局关于大湾矿区保定市**公司与涞源县**有限公司资源整合的请示》,并于2006年5月15日又以涞源县人民政府名义起草了《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大湾矿区整合规划的请示》,由刘某甲上报保定市**局。保定市**局根据涞源县**局及涞源县人民政府的请示,聘请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涞源县大湾矿区资源整合局部调整规划方案》,并于2007年7月27日由保定市**局原副局长孟某某起草了保定市**局关于《涞源县大湾矿区资源整合局部调整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保国土资字【2007】108号),由刘某甲将上述108号文及中钢设计院编写的《涞源县大湾矿区资源整合局部调整规划方案》上报省**厅,该方案至今未获省**厅批准。

2007年下半年,在**、**两公司为单独保留采矿权,委托保定市地质工程勘查院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过程中,刘某甲在明知《涞源县大湾矿区资源整合局部调整规划方案》没有获得省厅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河北省保定地质工程勘查院提交了《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大湾矿区整合规划的请示》、《涞源县**局关于大湾矿区保定市**公司与涞源县**有限公司资源整合的请示》、保定市**局关于《涞源县大湾矿区资源整合局部调整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保国土资字【2007】108号)及《涞源县**局关于大湾矿区保定市**公司与涞源县**有限公司采矿权设置技术分析》作为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制依据,致使保定地质工程勘查院依此为**、**两公司编制了超出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07年年底,保定市**局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公司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2008年1月4日,河北省**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监理部保定分部受**公司委托,组织专家对**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刘某甲、被告人卜某某均参加了评审,因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超出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局部调整规划方案没有省厅批复,故评审机构未出具正式评审意见书和专家审查意见,保定市**局也未办理备案证明。

2009年3月初,河北钢铁集团进驻涞源县整合资源,省政府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并下发了会议纪要及整合资源的相关文件,涞源县政府也下发了《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湾矿区、独山城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意见》涞政(2009)3号和《涞源县大湾、独山城矿区26家矿业企业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明确要求资源价值评估要在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涞源县**局负责督促被评估企业按时限完善评估手续,提供合法有效的资料。因大湾矿区只剩下**、**两公司没有评审、备案手续,王某某(拟不起诉)、王某某安排刘某甲协调保定市**局,对**、**两公司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备案。2009年3月20日王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在明知《涞源大湾矿区资源整合局部调整规划方案》没有获得省厅批准,且评审、备案权限在省**厅的情况下,为了给**、**两公司以超出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作评审、备案,由刘某甲起草了《涞源县**局关于涞源县**有限公司大湾锌钼矿和保定市**公司涞源县大湾锌钼矿进行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的意见》,并于2009年4月16日由刘某甲将该意见报送到保定市**局。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明知《涞源大湾矿区资源整合局部调整规划方案》未获省厅批准,且评审、备案权限在省**厅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河北省**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及地质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在该意见上签字,越权批准对**、**两公司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和备案。之后保定市**局通知河北省**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监理部保定分部出具**、**两公司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意见书,保定监理分部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5月31日出具了**、**两公司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意见书。被告人卜某某违反上述规定,分别于2009年5月4日、6月1日为**、**两公司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出具了备案证明。

2009年12月25日**公司委托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对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事务所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该报告的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对**公司大湾锌钼矿的矿产资源进行了采矿权价值评估。依据评估结果,2010年9月16日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以评估价值12610.27万元,与保定市**公司、涞源县中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了《大湾矿区资源整合退出参股补偿协议》,现已支付给**和中凯两公司资源补偿款3445万元。经委托保定市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支付款项比**公司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内保有的资源储量价值多支付1553.0242万元,给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自行向本院上交200万元,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卜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矿山管理及整合资源工作中,在明知《涞源县大湾矿区资源整合局部调整规划方案》没有获得省厅批准,而且保定市**局没有备案权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越权对**、**两公司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致使两公司以超出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的资源储量作出了采矿权价值评估,导致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以评估价值12610.27万元与保定市**公司、涞源县中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了《大湾矿区资源整合退出参股补偿协议》,现已支付给**和中凯两公司资源补偿款3445万元。经委托保定市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比原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内保有的资源储量价值多支付1553.0242万元,给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园园

马 琳

20171229

附: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6********,刘某某联系电话:139********,卜某某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起诉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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