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亮孩”),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磨子潭路****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5月24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19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8月25日,8月20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10月25日,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传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4月19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
被告人岳某某(绰号“二宝”),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被告人岳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8月19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11月20日,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老五”),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汉族,初中文化,从事道路施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
被告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被告人陈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岳某某、徐某某、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并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徐某某、陈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四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间,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岳某某等人在本市裕安区、金安区境内以“选鸡”、“龛干子”、“数花”形式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抽头渔利、放贷取息,又以暴力、威胁、滋扰等强制手段向被害人讨要非法债务,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被害人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某为骨干成员、岳某某、徐某某为积极参与者、马某为一般参与者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开设赌场事实
(一)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平安小区8号楼1单元101室开设赌场7场,邀约参赌人员4人以上以“数花”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万至20万元不等,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抽头、放贷,每场非法获利0.6万元至2万元不等。
(二)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平安小区20号楼1单元502室开设赌场3场,邀约参赌人员4人以上以“数花”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万至20万元不等,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抽头、放贷,每场非法获利0.6万元至2万元不等。
(三)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原梅花村杨院组一农户开设赌场4场,邀约参赌人员4人以上以“数花”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万至20万元不等,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抽头、放贷,每场非法获利0.6万元至2万元不等。
(四)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金安区大别山路滨河御景小区二期3号楼一住房开设赌场3场,邀约参赌人员4人以上以“数花”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万至20万元不等,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抽头、放贷,每场非法获利0.6万元至2万元不等。
(五)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宇虹浴场二楼一包厢开设赌场3场,邀约参赌人员4人以上以“数花”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万至20万元不等,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抽头、放贷,每场非法获利0.6万元至2万元不等。
(六)2013年春至7、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安徽华电六安发电厂附近一农户开设赌场6场,邀约参赌人员10余人至30余人不等以“龛干子”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万至30万元不等,并安排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分别以抽取小花及“卖烟”方式抽头渔利7、8万元至10余万元不等。
(七)2013年春至7、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村附近一农户开设赌场3场,邀约参赌人员10余人至30余人不等以“龛干子”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万至30万元不等,并安排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分别以抽取小花及“卖烟”方式抽头渔利7、8万元至10余万元不等。
(八)2013年春至7、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西环路汽运驾校附近一饭店开设赌场5场,邀约参赌人员10余人至30余人不等以“龛干子”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万至30万元不等,并安排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分别以抽取小花及“卖烟”方式抽头渔利7、8万元至10余万元不等。
(九)2013年春至7、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奥斯汀酒店三楼包厢开设赌场4场,邀约参赌人员10余人以“龛干子”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万至30万元不等,并安排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分别以抽取小花及“卖烟”方式抽头渔利7、8万元至10余万元不等。
(十)2014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原“印象华裕”茶楼二楼包厢开设赌场20余场,邀约参赌人员4人以上以“数花”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6万元至10万元不等,并由自己或者安排被告人刘某某抽头、放贷,每场非法获利约1万元。
(十一)2018年4月至9月间,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组织人员在张某某父母居住的本市裕安区龙河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约20场,邀约参赌人员4名以上以“选鸡”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8万元至10万元不等,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马某(已起诉)等人抽头、放贷,每场非法获利0.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4场,非法获利共计3700元(已追缴)。
寻衅滋事事实
(一)2011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使唤被害人许某某到六安市裕安区云路街接其前往六安市裕安区梅山路“浓浓咖啡”茶楼,许表示不满,后在浓浓咖啡茶楼,刘某某为此殴打许某某。
(二)2013年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一农村赌场内赌博赢钱,被告人张某某见后,当场向张某某索要钱财遭其拒绝,引起张某某不满,遂将赌桌上的钱推掉在地,辱骂、羞辱张某某。
(三)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六佛路嵩泉菜市场3号楼一赌场内参与赌博,期间赌场人员张某(张某某堂侄)因下注问题与被害人荣某、荣为某、荣先某发生争吵,荣某等人离开赌场,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持刀、甩棍等工具赶至楼下追撵、殴打荣某、荣为某、荣先某三人,致荣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荣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四)2018年2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九)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为讨要非法债务,安排马某(已起诉)、夏某某到六安市金安区和美佳苑建筑工地,采取跟踪贴靠方式滋扰被害人刘某某,迫使刘偿还部分债务。
(五)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为讨要非法债务,安排马某(已起诉)在六安市裕安区龙河路品味咖啡旁一面包店滋扰被害人刘某某,迫使刘与张联系,协商还款事宜。
三、非法拘禁事实
2013年4月,因赌债问题,被告人张某某滋扰、恐吓被害人徐某某,迫使徐从外地返回六安。张某某让驾驶员许某某以许的身份证为徐某某办理住宿登记,自2013年4月27日至7月16日分别在六安市裕安区奥斯汀酒店1211房间、康美假日旅店6411房间、开元宾馆88309房间安排徐先进入住,并以恐吓方式迫使徐不敢离开。期间,张某某、刘某某等人时常前往宾馆向徐逼问赌债,强迫徐申请车贷,因征信问题未能办成,又让徐出具120万元的借条,并以回迁房作为担保。张某某以徐签订的借条为据,分别找徐的亲属签字认可,后同意徐离开。
非集团犯罪事实
(一)2017年秋,被告人岳某某伙同他人分别在六安市裕安区原“梦港茶楼”、原“蓝孔雀茶楼”及永安小区一住家开设赌场4场,邀约参赌人员4人以上以“推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万至5万元不等,每场抽头6000元至1万元不等。
(二)2018年9月12日晚,被害人黄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西环路吴巷新村一棋牌室与他人打麻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现场,因琐事对黄某某产生不满,随手抄起茶杯砸击黄头部,致其受伤就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荣某、黄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岳某某、徐某某、陈某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两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岳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岳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岳某某在部分开设赌场中、被告人徐某某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岳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以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岳某某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刚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55585****、1836555****;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拾贰册、光盘叁张、涉案财物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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