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05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汝州市**镇**村,住汝州市**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13日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03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17日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01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住汝州市**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05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州市**镇**村。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2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03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5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15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汝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汝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将以上三个案件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汝州市**镇**村商业街开办非法担保公司高息放贷,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死亡)等人为其讨债,采用滋扰、纠缠、恐吓、殴打等方式讨债,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涉恶犯罪集团,在汝州市**镇**村及周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一)郭某某系张某某同村村民,其于2012年从张某某处借款15万元,月息三分,未能及时还款。被告人张某某带领十余人于2013年9月5日找到郭某某妻子鲁某某,张某某对鲁扇耳光辱骂后,强行将其推上车,带至本市新四院对面的宾馆内进行拘禁,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丁、张某甲三人轮流看守。9月7日,张某某、张某丁、张某甲三人将鲁某某带至**镇**村,要求鲁某某到其妹妹鲁某甲家借钱,张某某在鲁某甲家门口叫骂,后驾车将鲁某某带至自己家中,让张某丁、张某甲看守。9月8日,张某某、张某丁、张某甲三人将鲁某某带至**村商业街上,逼迫鲁某某跪在商业街自己扇耳光、骂自己“不要脸,欠钱不还”长达半个小时,后又将其押至宾馆,由张某某、张某丁看守。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丁又将鲁某某带至**村商业街,张某某电话联系张某甲,要求其组织人员到现场,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稍后赶到现场。张某某对鲁某某恐吓并扇耳光,在其脖子上挂纸牌,写着“欠债不还”,胁迫其自己扇耳光、骂自己“不要脸,欠钱不还”,张某某令张某乙、张某丙在现场放鞭炮,引起数百名群众围观。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挟持鲁某某光脚在**村游街达三个多小时,又将鲁某某押至其娘家**县借钱,当晚又拘禁于宾馆。期间,鲁某某亲属陶某某于2013年9月15日拨打110报警。此后,张某某又带人在在鲁某某家门口喷白漆字“还我血汗钱”,还在其家门口挂白灯笼。鲁某某被非法拘禁20余天,期间遭到多次随意殴打和侮辱,该案对鲁某某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至今不敢回家。
被告人张某某拘禁鲁某某至2013年9月28日,以“看护费”、“吃饭钱”和利息等名义强行向鲁某某索要三万元钱,否则不予释放。鲁某某亲属给张某某三万元钱后,鲁某某被释放回家。张某某事后给张某丁等人均发放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郭某甲、冯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张某甲的供述。
(二)闫某某系张某某同村村民,其于2015年从张某某处借款28万元,月息三分,未能及时还款。2016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带领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等人,多次到闫某某家门口,因其家中无人,便在其大门上和门口的墙上用白漆喷字“还我血汗钱”。2016年7月1日,张某某带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等人到其家门口喷字,张某某对闫某某儿媳张某己进行辱骂、恐吓,欲将张某己带走,因张某己报警而未得逞。次日9时许,张某某带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驾驶三辆汽车到闫某某家,在墙上喷字,在门口放鞭炮,对张某己进行恐吓,闫某某儿子闫某甲报警。此后,张某某又带人到闫某某家门口喷字,放鞭炮。2016年7月,张某某令张某甲到该村小学门口,散发“闫某某欠钱不还”等内容的传单,让小学生背诵,谁能背会奖励100元钱,该案严重影响了闫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冯某甲、张某丙(1993年生)、冯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甲、张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镇**村的刘某某向张某某借款20万元,其弟弟刘某甲系担保人。2014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带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到刘某甲位于本市**小区的家中,其妻子张某庚及孩子在家,张某某对张某庚进行恐吓,要求还款,张某庚及两个孩子均被吓哭,众人在张某庚家中哄闹、打牌、在卫生间随地小便,张某庚报警后,汝州公安局**派出所出警后,张某某等人仍未离开,16时许,张某庚送孩子上学外出,刘某甲替刘某某偿还了20万债务后,张某某等人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庚、刘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三、非法拘禁罪
因魏某某欠王某某借款,王某某多次找魏某某讨要未果后,王某某从其表叔张某某处借款150000元。2016年9月8日中午,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魏某某家中找到魏某某,将其先后带至**派出所、**镇派出所协商还钱一事。当天下午5时许又将魏某某拉至张某某在**镇**村开设的投资担保公司内。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伙同张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多次将魏某某带至**村委会,经村干部协商还款一事,在**村,张某某让魏某某带小黑板游街。2016年9月9日晚上23时30分许魏某某翻墙逃跑,造成受伤,遂在汝州市人民医院(原汝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016年9月12日晚,张某甲、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将魏某某从该医院5楼病房带至**镇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又带至**村的投资担保公司内,次日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又将魏某某带至**镇派出所后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控制。经法医学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3月17日,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王某某赔偿魏某某各项损失48000元,并表示不再向魏某某讨要所欠150000元欠款。本起犯罪事实,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对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撤销不起诉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的供述。
违法事实:
(一)2013年,张某某在**矿护矿,因矿上污染,村民张某辛阻拦矿上施工,张某某带张某戊(已死亡)对张某辛进行殴打,张某戊揪住张某辛头发,张某某将张某辛推倒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辛的陈述;
4.张某某的供述。
(二)2017年12月7日,张某某到本市**镇**寺,随意殴打护寺的工作人员张某壬(女),扇其数耳光,后拳打脚踢,致其住院治疗。张某壬于2017年12月8日8时到汝州市公安局**镇派出所报警,后张某某赔偿张某壬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壬的陈述;
4.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与张某戊等人成立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恐吓、殴打等手段,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鲁某某20余天,在拘禁期间,逞强耍横、多次在公共场所对其随意殴打、侮辱和恐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严重影响鲁某某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在非法拘禁鲁某某期间,以“看护费”和“吃饭钱”强行索要其债务和利息之外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等人为索取债务多次到闫某某家门口滋扰、恐吓,严重影响闫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期间,有殴打和侮辱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兼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小杰
陈晓亮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张某甲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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