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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9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东郊社区**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芦**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夺罪,于2004年12月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0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伙同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天天激情四射”(现已被封)等微信群,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在“阿拉斗牛”APP平台内,采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收取8元开房费。其中,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本人及伙同吕某某、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房费获利累计为人民币16144元。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房费获利累计为人民币7616元。2018年12月微信群被封后,三人又通过“天天刺激”QQ群,采取同样方式继续组织赌博活动,收取8元开房费,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本人及伙同吕某某、沈某某通过QQ收取房费累计获利为人民币1328元,被告人吕某某通过QQ收取房费累计获利为人民币704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主动到王江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柏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4.同案人员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获利分别为17472元、83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怡哲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张某某1381****;吕某某1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附同步录音录像)。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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