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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3010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8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1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1980年4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51980042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2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6年4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51976042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威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2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并带领被告人沙某某、郭某某等数十人在台前县、莘县、新绛县等地,利用沙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多家虚假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梁某(另案处理)。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自己办理台前县欣然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营业执照三个,带领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四十四个。

被告人沙某某注册台前县尚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四个营业执照。

被告人郭某某办理台前县源兴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刘某某、曹某某、路某某、吴某某、宴某某、郭某甲等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爱玲

检察官助理:陈家兴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被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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