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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69********,汉族,小学,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户籍地址福建省云霄县**镇**村**楼**号,暂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山上制假窝点宿舍。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4********,汉族,初中,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号,暂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山上制假窝点宿舍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汉族,小学,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暂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山上制假窝点宿舍。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73********,汉族,小学,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暂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山上制假窝点宿舍。

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65********,汉族,小学,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卢某某、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卢某某、何某某受雇先后到广东省罗定市太平镇太北村委蛇仔头山上的工场生产伪劣烟草专卖品。其中张某某、刘某某等在烟丝烘烤场负责烟丝的处理,张某某是烟丝调配师傅,负责喷洒香料调配烟丝,刘某某等负责将喷洒香料的烟丝拌均匀、铲上机烘烤、筛选、过称等工作。曹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在卷烟生产工场工作,曹某某负责给烟机上烟丝,何某某负责搬运,卢某某负责从烟机拿烟支到纸箱及包装。2019年12月11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联合云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处了该伪劣卷烟生产工场及相关仓库,现场查获伪劣卷烟生产线一条,缴获中华、双喜 、利群、白沙、红金龙、南京等19个品牌的半成品烟支共1023万支、烟丝 28510公斤及伪劣卷烟生产机械一台(套)、原辅材料等物品一大批。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上述品牌半成品烟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烟丝为烤烟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涉案总价值为843万多元。其中烟丝烘烤场的烟丝价值为473343元,烟支生产工场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为11543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 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卢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卢某某、何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其中,张某某、刘某某销售金额473343元,曹某某、卢某某、何某某销售金额1154346元,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卢某某、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卢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卢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扣押的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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