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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张松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号。2018年1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冠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号。2014年5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建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绍兴市越城区**室。2016年8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锦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绍兴市越城区山隐新村东区12幢101室。2016年4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张某某在越城区爵嘉KTV唱歌期间,因不满KTV唱歌系统到点关闭,经工作人员反复解释无效,为发泄情绪殴打KTV工作人员。期间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张某某追逐殴打KTV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松林持椅子殴打KTV工作人员,在部分工作人员躲进KTV房间后,五被告人仍采用脚踹门、使用清洁工具砸门等方式发泄情绪,致被害人蒋某某、曾某某以及刘某某受伤、价值人民币414元物品损坏。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系外伤致左上臂软组织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曾某某系外伤致左顶枕部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同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松林、许建华、张某某已赔偿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委托书、谅解书、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龚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龚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蒋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张某某为逞强好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 ,均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张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松林、许建华、张某某已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松林、李冠杰、许建华、唐锦伟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82********)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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