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某某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浙江省宁波市**路**(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镇**(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镇**村**)。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9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将自己手机里的41部视频发给被告人张某某。此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自己的QQ(号码1500248848)及名为楠某某的微信号,以2元到50元不等的价格向谷某某(微信名为小瓜子儿)、谭某某(微信名为凌云)、刘某乙(微信账号LQ274089)等人贩卖这41部视频,又将一个网址(www.rrw30.com)贩卖给刘某乙。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获利人民币六百元。经鉴定,上述41部视频为淫秽视频,网址www.rrw30.com的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从该网站提取的601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视频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谭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
5.视听资料:视频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某甲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妍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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