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市人,住陕西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4********,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市人,住陕西省**市**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住陕西省**市**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咸阳市乐育南路“某某”汽车服务公司经理被告人张某某因客户伍某某、伍某甲二人在2016年07月份在其公司办理分期信贷购买了一辆陆风X7越野车,拒不还贷款,2016年08月12日下午16时许伙同张某甲、马某某 、符某某、刘某某等人将伍某某、伍某甲二人囚禁在**市**路“某某”酒店315房间内,对伍某甲拳打脚踢,威胁伍某某并从其身上及银行卡中取走6000余元,非法拘禁伍某某、伍某甲长达60多小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实案发经过的材料;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某、张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渝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电话:159****5666)、符某某(电话:159****4456)、张某甲(电话:150****2123)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情况说明1份、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及谈话笔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