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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某案、罗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某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某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某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殷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自己在青田县**乡**村**“龙门墩坳”山场的林某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砍伐;2020年7月16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雇用被告人张某甲以及村民殷某甲、邱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到青田县**乡**村**“龙门墩坳”张某戊户和张某甲户山场砍伐林某。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赣KR6808的自卸货车分两车次将“龙门墩坳”山场采伐的部分林某运至青田县**镇**村山洞口锯板厂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某,而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运来的林某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仍以18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浙江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1、龙门墩坳A区块张某戊户山场被采伐柳杉(杉木)共99株,蓄积为59.1210立方米,林某损失价值17736.35元;2、龙门墩坳B区块张某甲户山场被采伐柳杉(杉木)共135株,蓄积为103.9917立方米,林某损失价值31197.6元;3、**镇山洞口锯板厂罗某某收购柳杉(杉木)共162段,蓄积为34.8668立方米,林某损失价值10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侦查报告、人民币照片、中国移动账单查询单、青田县林某采伐公示、中国移动账单查询单、森林、林某、林地状况登记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戊、张某己、殷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邱某某、叶某某、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殷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山林鉴(2020)第056号滥伐林某案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青公(森)(2020)第100号和1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殷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万元,被告人罗某某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3万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灵军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殷某某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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