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商丘市柘城县**镇**村委会**三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周口市淮阳**镇**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超载的豫P****重型货车行驶至商柘路**镇卡点时,为逃避检查撞开执法车辆强行闯卡通过,在被警车追赶时,货车押车人被告人张某乙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并让张某甲想办法拦截警车,随后张某甲驾驶豫PM**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走S形路线阻拦警车长达20余公里,最终使王某某驾驶的货车逃脱。在闯卡、阻拦执法车辆时,造成执法车辆损坏经鉴定价值1800元。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的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纯旺、王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得到执法单位和人员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8-9个月、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8个月、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6-7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常雪斌
乔凤梅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两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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