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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4日被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洮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4日被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洮北分局逮捕。

1998年因为盗窃被洮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释放。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10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4日被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洮北分局逮捕。

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7日被白城市洮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间减刑一次,因执行期满于1998年12月15日释放。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25日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减刑一次,于200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战某某,男性,1978年1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5日被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洮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0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3日被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洮北分局逮捕。

2009年,因犯诈骗罪被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1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5日被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洮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4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8日被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洮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战某某、苏某某、肖某某、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8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晚,在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庆生村,被告人张某某雇佣他人偷挖河道砂石之后运输过程中,在砂坑被村民叶某某、石某某拦截,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授意之下,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董某某驾驶被告人张某某的灰色捷达轿车,手持镐把等凶器将被害人叶某某、石某某捷达车砸坏,并将被害人叶某某、石某某打伤。被告人战某某、苏某某、赵某某开皮卡车到砂坑拦车现场站脚助威。事后陈某某给叶某某赔偿修车款。

2017年12月18日晚,在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庆生村,被告人张某某盗采河套砂石在村中进行运输过程中遭到村干部杨某某在村中拦截,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授意之下,被告人赵某某、战某某、苏某某(开白色半截皮卡车)、陈某某持铁棒等凶器殴打杨某某,造成杨某某面部受伤。

2018年1月3日17时许,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村民石某某、杨某某等人在白城市洮北区周末歌厅内,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持啤酒瓶等凶器随意将石某某殴打。

2015年6月份,冯某甲的儿子冯某乙因贩毒被白城市洮南公安局抓获,为了使其早日出来,冯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谎称能把冯某乙办出来,骗取冯某甲10万元人民币,此款是李某某和冯某甲等人筹集的,后冯某甲将此款还给李某某。此款被告人张某某至今没有返还。

2017年秋,被告人张某某雇佣魏某某,在庆生砂场,多次违法盗拉砂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战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赵某某、肖某某、董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张某某的授意下,多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焕杰

2019年94

附:

1.七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魏某某、吴某某、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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