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青州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居住地为青州市**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窝藏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11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2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犯罪后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仍多次为刘某某提供住处等便利,帮助刘某某逃避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抓获经过、网上追逃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辨认窝藏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提供住所,帮助其逃匿躲避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兆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