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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女, 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0********,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南岗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街******单元**室。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哈尔滨市南岗区**局在完成南岗区**工作过程中,经时任**蔡某某(已另案起诉)与被告人张某某等班子成员商议后,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并以补助费的名目将共计人民币267,000元公款发放给班子成员,其中张某某分得人民币68,000元。

2.2012年11月至2015年11月,哈尔滨市南岗区**局在完成**调查、**调查、**调查、**调查、**普查工作过程中,经时任**蔡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等班子成员商议后,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并以补助费的名目将共计人民币143,640元公款发放给班子成员及会计,其中张某某分得人民币32,440元。

综上,张某某等人以单位名义共计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410,640元,其中张某某个人分得100,440元,现其个人所分得的部分已全部上缴。

经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任职文件、哈尔滨市南岗区**局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人员补助支出(报销)明细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黑龙江奥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王海涛

检察官助理:崔璐玮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审计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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