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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票据诈骗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号。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17日,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被害单位浙江大麦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麦屿**公司)与山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下属企业内蒙古杨家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杨家梁**公司)签订一份购煤协议。2011年12月14日,被害单位大麦屿**公司因支付货款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玉某支行办理了三张收款人为杨家梁**公司票面金额共计2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300052 21436258、10300052 21436259、10300052 21436260),后由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将上述三张承兑汇票交给被告人张某甲让其转交给**集团用于支付煤款。事后,被害单位大麦屿**公司因与杨家梁**公司变更部分合同内容及煤款支付方式,遂多次要求被告人张某甲返还上述三张承兑汇票。被告人张某甲却编造理由拖延返还,并通过伪造杨家梁**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的印章在承兑汇票背书栏上盖章和出具相关证明的方式,冒用上述三张承兑汇票并贴现得款2390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票号为10300052 21436260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0万元)背书栏上加盖上述伪造的印章后,再背书给由其实际经营的山西**物贸有限公司,并使用假公章出具关于背书印鉴不清晰情况的证明。后经苗某某、靳某某介绍、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给山西竞杰物贸有限公司,并贴现475万元。

2.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票号为10300052 21436258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背书栏上加盖上述伪造的印章后,并使用假公章出具关于背书印鉴不清晰情况的证明。后经苗某某、靳某某、李某乙、邢某某等人的介绍、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给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并贴现948万元。

3.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票号为10300052 21436259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背书栏上加盖上述伪造的印章后,并使用假公章出具关于背书印鉴不清晰情况的证明。后经苗某某、靳某某等人介绍、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承兑汇票转让给李某乙,再背书给孝义市**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李某乙处贴现967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三张承兑汇票贴现款项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投资和挥霍使用,并在事发后逃匿。2020年6月2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西安市**县**镇**村**组一民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托收凭证、记账凭证、贴现商业汇票清单、公司印模样章、协议书、收款收据、财务流水、账单、营业执照、车辆查询信息、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盟合同、情况说明、证明等;

2.证人颜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梁某甲、王某甲、田某某、张某乙、常某某、苗某某、靳某某、乔某某、李某乙、邢某某、吴某某、任某某、李某丙、王某乙、纪某某、李某丁、赵某甲、王某丙、秦某甲、秦某乙、张某丙、李某戊、曹某某、李某己、张某丁、韩某某、李某庚、赵某乙、李某辛、钱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5.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承兑汇票并通过伪造印章背书的方式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维国

检察官助理:黄佳婉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20页+14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证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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