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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25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7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在濉溪县**镇**村**庄家中等地,通过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公开有偿承接DDOS网络攻击服务,对他人网站服务器等进行DDOS攻击,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法所得8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法所得8988元,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胜

检察官助理:张兵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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