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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3********,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推销POS机的时候发现在POS上刷卡操作时存在漏洞可以趁机套取银行卡的现金。2018年10月25日9时许,在本市芙蓉区车站中路“星纪”网吧内,被害人雷某某从张某某处购买了POS机。张某某以需要用雷某某的信用卡激活POS机为由,用雷某某的信用卡在事先已绑定了自己银行卡的POS上进行刷卡操作,利用POS机刷卡的漏洞,将雷某某信用卡中的10000元转至自己的银行卡里,并未被雷某某发现。2018年10月29日9时许,张某某又到雷某某的“星纪”网吧内,以同样的理由和作案方式,再次将雷某某信用卡内10000元转到自己的银行卡里。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星纪”网吧内被雷某某抓获。事后,张某某退还赃款20000元给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转账截图,信用卡交易明细及信用卡复印件,指认照片,收条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3.搜查笔录;4.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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