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盘龙区**路**园**栋**单元**号,因盗窃手机,于2019年5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与**路交警岗亭旁趁被害人孙某某醉酒在绿化带内睡觉时,盗窃得被害人孙某某裤包内的一部VIVOX27牌手机,并于2020年10月8日9时40分许,将盗窃得手机出售给盘龙区**路**手机市场**号铺面的张某甲。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孙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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