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到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325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兴县人,户籍住址山西省兴县**乡**村**,现暂住太原市小店区**村。2019年6 月4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安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河北省鸡泽县人,户籍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街**胡同**号,现暂住太原市小店区**村。2019年6 月4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安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到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1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 “白某某”(身份不详)及其朋友三人一起来到太原市小店区**路**街口附近的****公馆工地,趁工地工人睡觉之机,破坏工地围挡进入工地,将工地内的十几根工字钢、几十根铝模体系辅材斜支撑等建筑、辅助材料盗走。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 同“白某某”及其朋友三人在本市小店区****公馆工地内,趁工地工人睡觉之机,破坏工地围挡进入工地,将工地内的十几根工字钢、几十根铝模体系辅材斜支撑等建筑、辅助材料盗走。

2019年5月2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本市小店区****公馆工地内,趁工地工人睡觉之机,破坏工地围挡进入工地,将工地内的几十根铝模体系辅材斜支撑盗走。

201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本市小店区****工地内,趁工地工人睡觉之机,破坏工地围挡进入工地,将工地内的几十根铝模体系辅材斜支撑盗走并 放在自用的电动车上,二人继续实施盗窃时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当场查扣被盗物品铝模体系辅材斜支撑44根。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5 月初至今,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盗窃得手后,多次将盗窃所得的工字钢、铝模体系辅材斜支撑等物品使用自用电动车或从董某某处借用的电动三轮车等运输工具运送至被告人董某某个体经营的无名废品收购站内进行销赃。

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董某某的废品站查获的收购的涉案赃物和被告人张某某等盗窃被查获的赃物经称量,共计重量为3.95吨。经鉴定,3.95吨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7900元。经查,董某某收购的赃物价值人民币6999.99元。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被抓获时,当场查获的赃物价值人民币900.01元。

另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带领并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查获的总计价值为79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价值900.01元人民币的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19年10月10日

附: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