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1********,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东台市**镇**路邓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乘隙窃得邓某某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2172元。
归案后,被害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赃款2172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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