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白浦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单身公寓***号通道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燕晾晒在此处的佳莱频谱牌女式内衣1套(无法认定价值)。
2、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公寓*楼平台、*楼走廊处,共实施盗窃5次,窃得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杨某某、刘某甲、颜某某、胡某某、闫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刘某乙晾晒的女式鞋子、女式内衣、女式睡衣、连衣裙、线衫、卫衣等物。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847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关于意尔康女靴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被害人指认衣物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张贴通知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据制作说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朱某乙、杨某某、刘某甲、颜某某、胡某某、朱某甲、邱某某、闫某某、刘某乙的陈述及失窃报告;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等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霞
检察官助理 管忱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逮捕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8张(附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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