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7********,汉族,小学毕业,住登封市**乡*村*组**号,现住登封市区**路与**路交叉口**巷*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12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到登封市**办事处**街**号,将被害人李某某住所地下室的七瓶白酒偷走。经鉴定,被盗白酒的总价为95元;
2、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到登封市**办事处**街**号,将被害人李某某住所地下室的三瓶白酒偷走。经鉴定,被盗白酒的总价为48元;
3、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到登封市**办事处**园*街**号,将被害人李某某住所地下室的电动车挡风披偷走。
4、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登封市**办事处**街**号,将被害人李某某住所地下室的拖把杆偷走。正离开时被发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依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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